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201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523196212127214。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
法定代表人:宁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号(2016)黔0201执752号,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款项8392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793元的义务(已缴纳)。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全部执行款项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以恢复执行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黔0201执752号、(2022)黔0201执恢13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