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民终8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内容载明: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执行款项4684261元、缴纳案件执行费4924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将案件执行费49423元缴纳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至此,本案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