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5965号
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元和路1号E区5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
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8元,减半收取计6819元,由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