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派森特种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172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5132T。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派森特种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工业区戈潘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0CX454。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光公司)与被告派森特种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派森公司价值115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阳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派森公司(含派森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派森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