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恒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412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513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恒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路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PD43M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光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价值6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阳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康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新阳光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