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

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1民终4409号
上诉人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按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严 审判员 陆文波 审判员 温占敏
书记员 朱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