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财保54号
申请人: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住岳西县中关乡请寨村石屋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58527244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开发区弦歌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华强新天地6号楼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94992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徽盐世纪广场园林绿化施工项目中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30万元为限。担保人安徽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徽盐世纪广场园林绿化施工项目中的工程款30万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岳西县泓瑞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严贤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