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信达管业有限公司

郑州信达管业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3执32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信达管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郑州信达管业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