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侯伟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仁凤工业区。
负责人:文行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泉德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世纪大道9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泉德盛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相关系列案件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任贵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