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字第01162号
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单美玲,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被告单美玲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单美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