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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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82执171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丁飚。
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雪峰西路757号**/span>
法定代表人金序林。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金序林,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朝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span>
法定代表人楼向阳。
被执行人浙江大都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中路111号**pan>
法定代表人楼关富。
被执行人宁波大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pa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6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11577384.01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3958717.98元,扣划被执行人金序林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24340.24元。2020年4月19日分配接收到172303元,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合计160138.38元,剩余执行款12164.62元已经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查明,截止到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序林在本院无未执行完毕的串案。故将扣划的3958717.98元、24340.24元执行款全部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另,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17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 行 长 王 剑 锋
执 行 员 吴 双 舟
执 行 员 傅 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 员 骆 磊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