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百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王升,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允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婷,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忠,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第三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科路D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金序林。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百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

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