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王升,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允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婷,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忠,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第三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科路D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金序林。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百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
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