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29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013513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TUR9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294号、(2018)冀1082民初294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