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294号之二
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013513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TUR9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奔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N××)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