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293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013513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07350258H。
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293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N××),期限为一年。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受理了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因此,对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也无需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车牌号京N××)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