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辖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曾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8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重庆市长***新建工程6#、7#监舍楼监室电动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当地法院并不是指原告所在地,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故发生纠纷应由上诉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被上诉人)履行交货与安装义务的地点在工程所在地,故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9日签订《重庆市长***新建工程6#、7#监舍楼监室电动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被上诉人依该合同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113152元及违约金。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三河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诉讼管辖约定明确,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依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