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民初69号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5元,减半收取2813元,由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