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29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013513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TUR9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奔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29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N××),期限为一年。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已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因此,对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也无需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N××)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