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三正天工贸有限公司与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4963号
原告:宁***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城D区30号楼101(复式)室。
法定代表人:赵桂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
法定代表人:朱殿海,该公司总经理。
(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宁***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天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天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燕超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 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