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
法定代表人:朱殿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5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名为加工定制合同,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制作而且还要求被上诉人安装调试,实则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退一步讲,就算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所指的项目也是特指工程项目,被上诉人主要义务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双方的合意也是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解决。项目所在地应当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所在地,一审法院将加工行为地理解为项目所在地的做法,属于偷换概念。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制合同》对解决纠纷进行了约定,即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载明合作内容为:“贵州省铜仁监狱迁建工程四标段特种安防门等”,故本案项目所在地应为贵州省铜仁监狱所在地,双方当事人上述约定明确有效,并无歧义,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以加工行为地为项目所在地确定管辖权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7517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