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

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293号之二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013513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07350258H。
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常德东来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文望生。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湖南省赤山监狱3#、4#监舍电动门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编号SH-2015-004),合同金额64.242万元。2015年5月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截止2016年4月19日被告已支付合同款40.5452万元,尚欠货款23.6968万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另外,依据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应按延期付款合同金额每日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22.27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6968万元,并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起计22.275万元,两项共计45.9718万元。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9日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并指定了常德东来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重整属于破产程序之一。根据该规定,如果原告想要对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受理了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