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代理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