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82执2441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培德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8339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76357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终6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6748.4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街道前店森屋的房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村的房产,但上述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24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何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