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285号
原告: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国际家居城三区一层K3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俏娜,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朝阳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厚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诚,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永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楼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