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938号
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兰门塘。
法定代表人:沈勇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厚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诚,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现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楼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