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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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87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厚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颜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