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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1867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厚义。
原告***、***为与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赤膊屋粉刷工程的保证金人民币陆万元整,并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自起诉之日起。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因承包被告的福田街道赤膊屋粉刷工程,原告向被告交纳了7万元保证金。2017年,工程完工后,保证金应当还给原告,可被告一直以公司账号被冻结为由未付。直到2020年12月16日经多次催收才支付了1万元给原告,至今还欠6万元保证金未退还原告。原告到义乌市矛调中心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综上所述,被告以公司账号被冻结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已经失去一个公司的信誉。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现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按原告所列诉讼请求予以判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有7万元义乌市福田街道赤膊屋粉刷工程保证金7万元未退还二原告,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后被告于2020年12月16日付款1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保证金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并自起诉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颜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