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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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1623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江(系原告妻子),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7月18日,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社区K1、K4配电房及K2、K3配电房公厕项目。2018年1月11日,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月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支付工程款35.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1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关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社区K1、K4配电房及K2、K3配电房公厕工程施工工程款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