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7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25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32365.69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78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圣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