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03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冰冰,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慧,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朋,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中兴路西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
法定代表人:李瑞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朋、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0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景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圆圆
书 记 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