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03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李朋,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中兴路西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
法定代表人:李瑞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朋、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朋、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91568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朋、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91568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
申请费2478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景芝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