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039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冰冰,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慧,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朋,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中兴路西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
法定代表人:李瑞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朋、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朋、被告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91568元。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查封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朋银行存款和财产的查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朋、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915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景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圆圆
书 记 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