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5723号
原告(案外人):***,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住所地****十字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枫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5214883M,住所地**春天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第三人**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置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三建公司、枫林置业公司经协商在法院监督之下达成如下三方协议:一、**三建公司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春天华府小区22号楼1**101、102、202、501、502号房产,**三建公司与枫林置业公司达成的协议依法执行,***不再提任何异议并配合解除**春天华府小区22号楼的其他网签备案手续;二、协议签署后,***七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三、本协议自三方或代理人签名或确认后生效,三方配合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称各方纠纷已协商解决,无需继续进行诉讼,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三方协商在法院监督下已达成上述协议、各方纠纷已协商解决、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3元,减半收取计4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项本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