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8091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汉族,住***集回族镇侯集行政村小楼子村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集回族镇侯集行政村小楼子村12号。 被告(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住所地****十字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枫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5214883M,住所地**春天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第三人**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置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项本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