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8091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汉族,住***集回族镇侯集行政村小楼子村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集回族镇侯集行政村小楼子村12号。
被告(申请执行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住所地****十字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枫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5214883M,住所地**春天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第三人**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置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项本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