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549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168958060R,住所地**中兴路西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奕增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