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山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709号
原告:新疆金山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333062920W,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78号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侯燕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670242535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博乐市顾里木图街-015道顾里木图路14号。
第三人:吕士刚,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金山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新疆金山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山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山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疆金山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