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

***与***、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3130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

被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

被告: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故县光明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与城东路交叉口第一座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63944.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长治市××区附近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8天。长治市公安交警八大队认定,原、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应当适格。本案原告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列为被告,经查本案所涉肇事车辆×××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不是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晋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