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

***安华亿世纪焦化有限公司、***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华亿世纪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寺底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故县。
法定代表人:***,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治潞王华洋开发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故县王庄煤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王庄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华亿世纪焦化有限公司、***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治潞王华洋开发公司、***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梅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