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4民初3082号
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复线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1051G。
法定代表人:冯宝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磊,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王庄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5565K。
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
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对本案纠纷自行和解处理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