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

***与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11民初479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治市故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潞州区王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建军,男,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