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钧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2841号
申请人: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王庄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556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钧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燕东茗苑商住3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NP51C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37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859564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钢铁电力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8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75252094。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钧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90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钧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90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