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恒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曲阜恒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81执保3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恒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曲阜恒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祥华
书记员  陈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