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君昊亿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4民初5187号
原告宁夏君昊亿和商贸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前明、付超,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君昊亿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君昊亿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宁夏君昊亿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