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青铜峡市伊斯兰小尾寒羊繁育场、某某与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利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伊斯兰小尾寒羊繁育场,地址:宁夏青铜峡市峡口镇沈闸村。
投资人***,系该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44年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扬和镇纳闸桥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周海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1963年6月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吴利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损失218148.5元及案件受理费8197元,本案执行费32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苦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学军
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
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