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青铜峡市伊斯兰小尾寒羊繁育场、某某与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字第341-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伊斯兰小尾寒羊繁育场,地址:宁夏青铜峡市峡口镇沈闸村。
投资人***,系该场场长。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44年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扬和镇纳闸桥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周海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1963年6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伊斯兰小尾寒羊繁育场、***与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吴利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148.5元,诉讼费8197元,执行费3295元。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亚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