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5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解军,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杨和镇纳闸桥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解军与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解军268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08元,合计274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解军案件款27488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