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世纪大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世纪大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蓝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黑1102民初1851号
原告哈尔滨市世纪大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蓝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世纪大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市世纪大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尚庆斌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