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宜兴丹森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执保1326号
申请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丹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0067809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丹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丹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丹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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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