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4270号
原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峰,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洪飞,系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潇潇,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倩,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7元,由原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