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代家滩养殖场以东、兰新铁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3424B52。
法定代表人:吕军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95617元,并承担货款746000元,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两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47元。因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结欠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757747元,当日由本院直接扣划44800元支付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另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前支付12947元,于3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5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6月30日前支付剩余250000元,如未按期按约履行,则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按照原(2021)苏0481民初4872号判决书要求甘肃光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后,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 彪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周忠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 鸣